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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经营许可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2

*事项名称: 印刷业经营许可
*事项编码: 421201741761173018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号)(附件二中(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69-73项)
申请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5、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办理材料: 1、《新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章程。

4、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厂房租赁合同书。

5、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或者注册资本符合资格条件的工商营业执照。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7、申请、审批和基本信息登记表格填写。

法定期限: 2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126348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