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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许可(限咸安区)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2

*事项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许可(限咸安区)
*事项编码: 421201741761173016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下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二)设立地点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三)设立场所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营业面积、计算机设备最低台数、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应当符合最低限要求;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1.设立(筹建阶段)

 

(1)同意XXXXXX有限公司设立网吧直营店的通知书;

(2)承诺书;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初审申请表;

(4)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6)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7)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2.设立(最终审核阶段)

(1)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合格证明文件;

(2)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3)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4)D.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5)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法定期限: 2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126348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