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2
*事项名称: | 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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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856023 |
*事项分类: | 公共服务 |
*设定依据: |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湖北省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规定》。 |
申请条件: | 1、实验室合法从事与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诊断、检测、保藏等活动,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卫生部有关规定;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所从事的实验活动应与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并符合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有关规定; 3、实验室具备与所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实验设施、设备及个体防护措施,满足《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国家标准规定的实验室基本要求; 3、实验室的职能、工作范围及内容、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种类与实验活动明确,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分工与责任明确。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生物安全培训并获得上岗资格; 4、应当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和编制完整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制定科学、规范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卫措施、意外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实验室标准操作规程等。 |
办理材料: | 1.《湖北省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登记表》;
2.《湖北省生物安全实验室信息汇总表》; 3.实验室所属法人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4.实验室平面布局图; 5.受理备案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
法定期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170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