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2
*事项名称: | 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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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856005 |
*事项分类: | 其他事项 |
*设定依据: | 《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 |
申请条件: | 1.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不包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被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
办理材料: | 1、《湖北省国有、集体企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 |
法定期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170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