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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鉴定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2

*事项名称: 职业病鉴定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7856033
*事项分类: 其他事项
*设定依据: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1、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

 

2、在规定的时效内。(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办理材料: 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

3、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法定期限: 2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126170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