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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购用印鉴卡核发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2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购用印鉴卡核发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7856025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 (一)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办理材料: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一式三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人员相关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法定期限: 2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126170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