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审批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2
*事项名称: | 取水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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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629003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取水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规定:“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条规定:“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江河、湖泊的水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除外”。 4、《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268号)第281项:“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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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产业政策;
(2)退水达标排放,符合水域纳污总量控制要求; (3)属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800万立方米(含800万立方米)以上1100万立方米以下;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50万立方米(含50万立方米)以上70万立方米以下;发电取用水,水(火)电厂年取水量1亿立方米以下;跨县(市)行政区域边界河流取水的项目;在市发改委或市级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 |
办理材料: | (1)取水许可申请书;(3份)
(2)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10份)及审查机关的审查意见(3份); (3)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3份) (4)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5)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
法定期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379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