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许可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2
*事项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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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629010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十一条规定:“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堤防专管机构初审,按照管理权限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其中涉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还需就有关航道的事项事先征得航道主管部门的同意”。 4、《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3号)第八条规定:“在水域、洲滩、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埋设缆线、管道,修建桥梁、码头、渡口、道路以及通航设施等,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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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专业规划,建设依据充分;
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或者对不利影响可通过相关补救措施补救; 4、不妨碍行洪、不降低河道行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无影响; 6、不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 8、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已达成协议; 9、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审批或建设项目办理核准手续前,提交了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并进行了技术审查; 10、属市级审批权限范围:长江距堤脚100米外地质钻孔及桩基础涉河建设项目,境内跨(临)行政区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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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申请报告和申请表;(4份)
2、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及相关附图涉及地质钻孔还应提交施钻单位资质、坐标、平面布置图、钻孔直径、总进尺等;(4份) 3、已编制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需提交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4份) 4、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 5、处理与周围毗邻者权益的协议文件和图件; 6、涉及河道堤防等防洪工程的管理与维护、防洪及有关补救措施的协议文件及安全管理协议。(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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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379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