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审批)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2
*事项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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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629006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水土保持方案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20号)第十四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和开办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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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水土保持方案许可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7)属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市发改委批准立项或核准的生产建设项目;市级需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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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申请文件(3份);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10份)、专家评审意见及相关批复意见(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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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379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