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审批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2
*事项名称: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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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629005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规定:“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的要求;(二)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三)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四)对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验收要求;(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4、《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第28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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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申请人所排放物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不导致排污水域水质影响使用功能,不导致水质恶化;
3、排污口设置不影响河道、水库使用功能; 4、属市级审批权限范围: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一致;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同时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同取水许可的管理权限审批一致;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审批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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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3份)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10份) 4、专家评审意见及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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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379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