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2
*事项名称: |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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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629002 |
*事项分类: | 其他事项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通知》(鄂政发〔2000〕28号)第一条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活动,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和兴办矿山企业,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保持设施系指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生物设施和工程设施,包括水土保持林草、梯田梯地、治沟、治坡的工程设施、水土保持监测设施和科研设施”。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挖掘、破坏的地表面积和倾倒土(石、渣)实际占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补偿费1.5元”。 第六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当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跨市、州、县的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等项目,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一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设有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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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 |
办理材料: | 缴费通知单 |
法定期限: | 1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379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