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2
*事项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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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629014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第三十二条;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咸政办发[2011]8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实行收费“一表制”的通知》。 |
申请条件: | 一、水土保持方案许可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属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市发改委立项的项目、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市政府直接管理的各开发园区、新城的建设项目、市直部门和单位及温泉城区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项目;跨县市区的生产建设项目。(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2)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3)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4)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5)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相关材料。 市级验收范围:与市级水土保持方案许可范围相同。 |
办理材料: | 一、水土保持方案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1、项目相关资料及其主体工程设计文件(1份);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申请文件(3份);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审稿)(10份)。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需提交的材料: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文件(6份);2、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的自验材料;3、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建管、监理、设计、施工、监测、评估、财务竣工决算和审计报告(3份)。 |
法定期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379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