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2
*事项名称: | 水资源费 |
---|---|
*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629001 |
*事项分类: | 其他事项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的江河、湖泊水域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规定:“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
|
申请条件: | 1、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的江河、湖泊水域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2、属市级征收范围: (1)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800万立方米(含800万立方米)至1100万立方米以下; (2)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50万立方米(含50万立方米)至70万立方米以下; (3)发电取用水,水(火)电厂总装机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
|
办理材料: | 缴费通知单 |
法定期限: | 1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379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