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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初审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1

*事项名称: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初审
*事项编码: 42120176413130X008
*事项分类: 其他事项
*设定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3、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5、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6、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7、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8、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

9、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办理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

5、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6、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相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7、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

8、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

9、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法定期限: 2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126125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