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审查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2
*事项名称: | 公证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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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6714013 |
*事项分类: | 其他事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101 号《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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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设立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 |
办理材料: | (一)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
(二)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三)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五)开办资金证明; (六)办公场所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法定期限: | 22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266017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