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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审查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2

*事项名称: 公证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审查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6714013
*事项分类: 其他事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101 号《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设立公证机构,应当符合经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要求。
办理材料: (一)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

 

  (二)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三)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五)开办资金证明;

  (六)办公场所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定期限: 22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266017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