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申请审查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2
*事项名称: | 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申请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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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6714012 |
*事项分类: | 其他事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
申请条件: |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一)成立时间满四年;(二)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三)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第五条: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第六条:分所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十分所所在地(市、县)地名十“分所”,一个分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
办理材料: | (一)申请书;(二)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三)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四)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五)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法定期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266017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