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执业证申请审查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2
*事项名称: | 公证员执业证申请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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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6714014 |
*事项分类: | 其他事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
申请条件: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第十九条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
办理材料: |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法定期限: | 22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266017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