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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2

*事项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6714008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75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司法部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湖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六项措施》的通知(鄂司发通〔2013〕46号) 严格准入条件 按照部颁规章的要求严格把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入口关”,通过考核获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人员,必须具备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交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记录证明,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向基层法律服务所写出书面执业承诺。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和司法行政工作及人大、政府法制部门工作满五年,退休后申请执业核准的,必须具备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提交退休证明,本人向基层法律服务所写出书面执业承诺。不具备资格的人员必须退出法律服务市场。

 

申请条件: 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品行良好;身体健康。2. 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3.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

 

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办理材料: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四)健康状况证明;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定期限: 3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259339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