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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核准登记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2

*事项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核准登记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6714001
*事项分类: 其他事项
*设定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目录第77项:“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司法部、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3.《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2年3月2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必须经省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后,方可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5、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市、州司法局协助办理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鄂司发通【2006】56)。“省司法厅决定委托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协助办理本行政区划内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申请条件: 根据司法部第95号令《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二)有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鄂司发通(2012)90号《关于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

 

办理材料: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一)申请表;(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定期限: 22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259339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