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证申请审查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2
*事项名称: | 律师执业证申请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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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6714005 |
*事项分类: | 其他事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申请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办理材料: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第十二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二)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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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259339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