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核准登记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2
*事项名称: | 司法鉴定人核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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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6714002 |
*事项分类: | 其他事项 |
*设定依据: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3.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市、州司法局协助办理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鄂司发通【2006】56)。“省司法厅决定委托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协助办理本行政区划内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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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根据司法部第96号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鄂司发通(2011)7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人资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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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一)申请表;(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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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2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259339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