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待遇核定并发放(一)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1
*事项名称: | 医疗保险待遇核定并发放(一) |
---|---|
*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127042 |
*事项分类: | 其他事项 |
*设定依据: | 《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咸政发[2009]40号)、《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1]94号)、《咸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咸政发[2008]13号)、《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咸人社发[2011]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咸医保文[2013]2号)、《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门诊统筹实施办法》咸政办发[91]号 |
申请条件: | 符合国家法定法规的单位或个人 |
办理材料: | 住院费用初审:
1、转院、转诊审批单(转院病人需要); 2、外诊突发疾病须有患者或家属电话报案记录、就诊医院急诊证明。探亲访友等须提供探亲地社区证明;因公出差须提供会议、学习等通知或单位出差报销单复印件;外出务工须提供务工单位证明; 3、异地居住人员提供异地居住登记表复印件; 4、住院病历、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报告单; 5、符合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原始发票; 6、住院费用清单; 7、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证; 住院费用复核: 由门诊、住院复核窗口提供。 基金支付: (1)、医疗费报销: ①、医疗费用原始发票、报销审核单。 ②、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及开户行地址。 (2)、个人账户退现: ①、社会保障卡。 ②、死亡、火化证明(复印件);调动函或新参保缴费单(复印件)。 (3)、风险金退现: ①、社会保障卡。 ②、风险金黄联收据。 |
法定期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235910、0715-8235907、0715-8235998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