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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待遇核定并发放(一)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1

*事项名称: 医疗保险待遇核定并发放(一)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7127042
*事项分类: 其他事项
*设定依据: 《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咸政发[2009]40号)、《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1]94号)、《咸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咸政发[2008]13号)、《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咸人社发[2011]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咸医保文[2013]2号)、《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门诊统筹实施办法》咸政办发[91]号
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法定法规的单位或个人
办理材料: 住院费用初审:

 

1、转院、转诊审批单(转院病人需要);

2、外诊突发疾病须有患者或家属电话报案记录、就诊医院急诊证明。探亲访友等须提供探亲地社区证明;因公出差须提供会议、学习等通知或单位出差报销单复印件;外出务工须提供务工单位证明;

3、异地居住人员提供异地居住登记表复印件;

4、住院病历、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报告单;

5、符合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原始发票;

6、住院费用清单;

7、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证;

住院费用复核:

由门诊、住院复核窗口提供。

基金支付:

(1)、医疗费报销:

①、医疗费用原始发票、报销审核单。

②、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及开户行地址。

(2)、个人账户退现:

①、社会保障卡。

②、死亡、火化证明(复印件);调动函或新参保缴费单(复印件)。

(3)、风险金退现:

①、社会保障卡。

②、风险金黄联收据。

法定期限: 2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235910、0715-8235907、0715-8235998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