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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收核定(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1

*事项名称: 社会保险费征收核定(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7127041
*事项分类: 其他事项
*设定依据: 《社会保险法》、《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3]189号)、《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咸政发[2009]4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11]94号)。
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法定法规的单位或个人
办理材料: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须按核定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缴费;其相应待遇享受时间同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二、新参保人员、跨年欠费人员、个人身份信息合并人员,须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开具核定单,到邮政银行窗口或温泉城区邮政银行网点缴费;正常缴费人员,可直接在温泉城区邮政银行网点选择档次缴费。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同时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四、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到所在社区开具核定单,至温泉城区邮政银行网点缴费。

五、每年6月和12月的26日和其余月份的27日以后为匝账时间,社会保险基金结算机构、财政、银行、地税等部门进行对账、结算。匝账期间暂停经办业务。

 

法定期限: 1 工作日
承诺期限: 1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235905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