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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并发放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1

*事项名称: 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并发放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7127010
*事项分类: 其他事项
*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十五条第二款:“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

 

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达达到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领取病残津贴。

 

办理材料: 1、《离退休人员(增、减)花名册》;

 

2、《湖北省企业退休条件审批表》;

3、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4、《湖北省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认定表》。

 

法定期限: 3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社保卡申办:0715-8235900,人社稽核:0715-8235905,人社医保:0715-8235907,人社养老:0715-8235906,人事考试:0715-8126367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