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并发放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1
*事项名称: | 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并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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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127009 |
*事项分类: | 其他事项 |
*设定依据: | 1、《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2、《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邻以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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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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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用人单位出具的申报失业保险待遇证明;
2、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职工档案 3、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4、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 5、指定银行的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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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3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社保卡申办:0715-8235900,人社稽核:0715-8235905,人社医保:0715-8235907,人社养老:0715-8235906,人事考试:0715-8126367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