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1
*事项名称: | 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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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127004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4项。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第七条: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二)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三)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四)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五)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准予就业许可,颁发就业证;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不予就业许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持就业证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聘雇台、港、澳人员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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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2.具有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或相应的学历证明及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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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有用人单位签章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成都就业申请表》;
2、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3、拟聘用台、港、澳人员本人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原件、复印件; 4、拟聘用台、港、澳人员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原件; 5、拟聘用台、港澳人员本人小二寸彩色半身照片2张; 6、用人单位与拟聘用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签订外文合同文本的还需另附一份中文合同文本); 7、拟聘用台、港、澳人员本人的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8、属于总公司派遣到分公司的应出具总公司的派遣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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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1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社保卡申办:0715-8235900,人社稽核:0715-8235905,人社医保:0715-8235907,人社养老:0715-8235906,人事考试:0715-8126367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