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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1

*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7127002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申请条件: 1、应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办学场地应不少于500平方米,办学规模(年培训人数)不低于300人;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设施和设备,举办以培训高级工以上(含高级工)技能劳动者为主要目标的民办培训机构,以及中央在鄂单位、省直单位和社会团体、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

4、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负责人;

5、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专职教务长和财会人员,以及相应教学管理人员;

6、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教师队伍;

7、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办理材料: 1、申请报告;

 

2、举办者资质资格证明材料;

3、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和有关管理制度;

4、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5、拟任负责人(校长或主任)及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以及从事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的证明;

6、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7、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8、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以及培训设施、设备的有效证明文件;

9、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10、《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等有关表格;

11、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提出申请时应当将联合办学协议一并提交审批机关查验。

 

法定期限: 9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社保卡申办:0715-8235900,人社稽核:0715-8235905,人社医保:0715-8235907,人社养老:0715-8235906,人事考试:0715-8126367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