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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并支付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1

*事项名称: 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并支付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7127012
*事项分类: 其他事项
*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社部发〔1994〕504号)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申请条件: 所在单位生育保险,本人发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行为。
办理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

3、医疗费用的原始票据;

4、个人社会保障卡。

法定期限: 3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社保卡申办:0715-8235900,人社稽核:0715-8235905,人社医保:0715-8235907,人社养老:0715-8235906,人事考试:0715-8126367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