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并支付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1
*事项名称: | 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并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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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127012 |
*事项分类: | 其他事项 |
*设定依据: | 1、《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社部发〔1994〕504号)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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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所在单位生育保险,本人发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行为。 |
办理材料: |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 3、医疗费用的原始票据; 4、个人社会保障卡。 |
法定期限: | 3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社保卡申办:0715-8235900,人社稽核:0715-8235905,人社医保:0715-8235907,人社养老:0715-8235906,人事考试:0715-8126367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