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1
*事项名称: |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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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610005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局令第17号) |
申请条件: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4条第2款: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2.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80项; 3.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21条第2款: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建设规划、设计以及建设工程等使用的气象资料,必须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或经其审查。 4.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2条第1项: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一)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
办理材料: | 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气象资料审查核准申请表》;
2.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概况及其对气象条件要求的资料; 4.待审气象资料及其来源的证明,待审气象资料书面、电子文档各一份; 5.提交《环境气象资料认证》。 |
法定期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375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