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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1

*事项名称: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7610002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通用行空飞行管制条例》、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局9号令)

申请条件: 1. 行政法规:《通用行空飞行管制条例》第33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2.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办理材料: 1.《施放气球作业申请表》;

 

2.《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

3.《施放气球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法定期限: 2 工作日
承诺期限: 1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126375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