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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1

*事项名称: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7610007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

申请条件: 设计审核: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8项。

 

2.地方性法规:《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12条第1款规定:依法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防雷设计文件和相关材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出具审核意见。未经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竣工验收: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8项。

2.地方性法规:《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依法必须安装的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验收。其中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申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其防雷装置同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办理材料: 设计审核: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2.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4.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5.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

竣工验收: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4.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5.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6.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法定期限: 1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126375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