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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道员等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1

*事项名称: 传道员等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7346008
*事项分类: 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2、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宗教教职人员的资格,由宗教团体依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并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3、行政规章:《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第四条: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4、《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第五条: 主教由基督教全国两会(以下简称“全国两会”)常务委员会认定。牧师、教师、长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认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基督教两会的,可由全国两会认定。

传道员由设区的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认定,设区的市(地、州、盟)没有基督 教两会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认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基督教两会的,可由全国两会认定。  

 

申请条件: 1、拟认定人员应该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的条件;  

 

  2、拟认定人员取得所在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同意;  

  3、拟认定人员取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办理材料: 1、《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

 

  2、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所在地宗教团体相关证明;

  4、教职证明书复印件。

 

法定期限: 2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126196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