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伐林木审批(皆伐五十亩以上百亩以下)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8
*事项名称: | 采伐林木审批(皆伐五十亩以上百亩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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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653002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2、《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林木。禁止无证采伐林木。因扑救森林火灾和防洪抢险就地紧急采伐的,由组织采伐的单位在事后一个月内将采伐情况报当地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3、《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凡皆伐面积在五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一百亩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受灾林木,经林业主管部门鉴定,确认失去生长能力的,不受皆伐面积限制; 4、2013年咸宁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1)参照省政府及全省其他市州作法,市政府授权市林业局五十亩以上百亩以下林木皆伐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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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人工商品林的采伐:人工商品林的皆伐以面积控制为主, 山区、丘陵县市人工商品林皆伐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平原县市(杨树皆伐)200亩以下的,由市林业局审批;
以蓄积量控制为主的更新采伐、抚育间伐和其他采伐,山区、丘陵县市200立方米以上,300立方米以下的;平原县市(杨树)3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的,由市林业局审批; 2、天然林采伐:因自然灾害、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保护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的,300立方米以内由市林业局审批; 3、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低产林改造和清理灾害林木的采伐:采伐面积一百亩至三百亩或立木蓄积二百立方米至五百立方米的,由市林业局审批;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禁止采集(采伐)。确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以及因自然灾害死亡或造成严重安全隐患,需要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的,必须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凭《采集证》办理《采伐证》(采挖证)进行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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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提交《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
2、提交采伐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 3、提交符合规定的《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或 《伐区简易调查设计表》 4、县市区林业局的采伐林木请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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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121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