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森林植物检疫证书)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8
*事项名称: |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森林植物检疫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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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653001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第十五条:“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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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从事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
办理材料: | 1、申请人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提供抽取检疫的样品 |
法定期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121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