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中... Loading connection

学校办学水平督导评估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8

*事项名称: 学校办学水平督导评估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7776002
*事项分类: 其他事项
*设定依据: 1、《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

 

2、《湖北省教育督导规定》省政府第225号令

3、《湖北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综合督导评估方案》(鄂政督[2002]2号)

申请条件: 咸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中
办理材料: 1、学校申请创建

 

向窗口提交《创建报告》和《创建方案》;

2、前期视导

市教育督导部门在接到学校创建报告的创建方案1个月内,审核有关报告、材料派出以市督学为主要成员的视导组赴学校进行视导。创建省级示范学校必须是市级示范学校提出创建申请,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视视导情况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

3、正式评估

学校申请示范学校正式评估,须向窗口递交《申请评估报告》学校和学校的《自评报告》及《申报表》。市教育督导部门在接到学校申报材料后1个月内,审核相关材料,向学校反馈意见,材料通过后将拟定评估实施方案(含日程安排和人员安排等),于赴校评估前一周通知学校。省级示范学校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评估认定。

法定期限: 2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126141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