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办学水平督导评估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8
*事项名称: | 学校办学水平督导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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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776002 |
*事项分类: | 其他事项 |
*设定依据: | 1、《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
2、《湖北省教育督导规定》省政府第225号令 3、《湖北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综合督导评估方案》(鄂政督[2002]2号) |
申请条件: | 咸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中 |
办理材料: | 1、学校申请创建
向窗口提交《创建报告》和《创建方案》; 2、前期视导 市教育督导部门在接到学校创建报告的创建方案1个月内,审核有关报告、材料派出以市督学为主要成员的视导组赴学校进行视导。创建省级示范学校必须是市级示范学校提出创建申请,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视视导情况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 3、正式评估 学校申请示范学校正式评估,须向窗口递交《申请评估报告》学校和学校的《自评报告》及《申报表》。市教育督导部门在接到学校申报材料后1个月内,审核相关材料,向学校反馈意见,材料通过后将拟定评估实施方案(含日程安排和人员安排等),于赴校评估前一周通知学校。省级示范学校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评估认定。 |
法定期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141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