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8
*事项名称: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 |
---|---|
*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776008 |
*事项分类: | 其他事项 |
*设定依据: |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0]205号) |
申请条件: | 一、资助范围及对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为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中学校和完全高中的高中部,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平均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我省实施每生每年1000元和2000元两档标准。每学期国家资助标准为生均750元,湖北省资助标准为500元和1000元两档。 三、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贫困学生的家庭应具备的条件): 1、农村、城镇低保户家庭学生; 2、孤儿、烈士及残疾人家庭学生;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 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8、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
办理材料: | 1、以学校为单位办理,提交盖有学校公章的学生明细表及学生学籍号;
2、个人申请表及贫困证明材料;符合第1、2条的学生需提供低保证明及年审证明、孤残、烈士等证件;符合3、5、6条的学生需提供村级(社区)、乡镇(街道)和县(区)三级民政部门证明;符合第四条的学生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3、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4、学生平台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卡卡号。 |
法定期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141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