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8
*事项名称: | 高中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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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776001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 |
申请条件: | 思想品德良好,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咸宁户籍,尚未到退休年龄申请高级中学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人员,或湖北科技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 |
办理材料: | 1、教师资格申请表两份(用8K270×390mm纸张双面打印并粘贴与网报电子版相同底片的照片)
2、身份证原件及影印件 3、本科学历证书原件及影印件(含学历认证材料) 4、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帖照片)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影印件 6、由工作单位填写并盖章及负责人签字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7、并另提交与网报电子版相同底片的一寸照片一张 非师范类毕业生还需提交以下合格证: 1、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合格证或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笔试成绩合格证 2、教学基本技能面试成绩合格证 持大专学历证书、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供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工人等级证书原件和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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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6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141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