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可供通航500吨以下水域)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5
*事项名称: | 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可供通航500吨以下水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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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442053 |
*事项分类: | 其他事项 |
*设定依据: |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2、《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四十六条:“在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当在活动前报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审批;在可供通航五百吨级及以上船舶的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活动,应当报省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审批。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上水下活动水域的交通管制、航行指挥及安全维护,及时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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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勘探、采掘、爆破、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2、架设桥梁、索道 3、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设施 4、设置系船浮桶、浮囤、缆桩等设施 5、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6、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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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施工作业/活动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与施工作业/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规定必要时);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7、施工作业/活动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施工船舶不在本辖区可不提供原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规定必要时);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规定必要时); 10、专项维护申请(规定必要时);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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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257917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