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5
*事项名称: | 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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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442052 |
*事项分类: | 其他事项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2、《船员条例》第三十五条 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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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完成规定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合格。 |
办理材料: | 1、身份证复印件;
2、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3、体格检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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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257917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