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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5

*事项名称: 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7442052
*事项分类: 其他事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2、《船员条例》第三十五条 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

 

申请条件: 完成规定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合格。
办理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3、体格检查表等。

 

法定期限: 2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257917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