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产品检验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5
*事项名称: | 船用产品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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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442039 |
*事项分类: | 其他事项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
2、《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第八条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章各务所列的船用产品(本规则所称船用均包括海上平台所用的,均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就近申请本局所属的检验机构进行认可和检验。 |
申请条件: | 1、船用产品制造厂适检。
2、产品类型在我机构检验权限范围内。 |
办理材料: | 1、产品检验前:
a、《船用产品检验工作表》; b、产品审批图纸及意见书; 2、产品建造中及完工后: a、阶段检验报检单 b、船用产品制造厂或第三方提供的各项质量证明书(包括船用产品证书及各项检验,试验数据); |
法定期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257917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