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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产品检验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25

*事项名称: 船用产品检验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7442039
*事项分类: 其他事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

 

2、《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第八条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章各务所列的船用产品(本规则所称船用均包括海上平台所用的,均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就近申请本局所属的检验机构进行认可和检验。

申请条件: 1、船用产品制造厂适检。

 

2、产品类型在我机构检验权限范围内。

办理材料: 1、产品检验前:

 

  a、《船用产品检验工作表》;

  b、产品审批图纸及意见书;

2、产品建造中及完工后:

  a、阶段检验报检单

  b、船用产品制造厂或第三方提供的各项质量证明书(包括船用产品证书及各项检验,试验数据);

法定期限: 2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257917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