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8
*事项名称: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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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514023 |
*事项分类: | 其他事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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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专家审查意见要求内容 |
办理材料: |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
法定期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155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