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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施工证明(限温泉城区、市经济开发区)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8

*事项名称: 夜间施工证明(限温泉城区、市经济开发区)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7514014
*事项分类: 其他事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申请条件: 建设中的施工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平、危房屋改造、居民小区及配套项目的建设开发、扩建等)需夜间连续施工,“夜间”是指晚22:00时至晨6:00时之间的期间。
办理材料: 1、建设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施工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施工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施工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6、建筑工地平面图或周边地形图及设备布置图;

7、建筑工地夜间施工送审表;

8、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签订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承诺书;  

9、因“生产工艺要求”的夜间施工,必须有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因“特殊需要”的夜间施工,必须出具区、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10、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法定期限: 2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126155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