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施工证明(限温泉城区、市经济开发区)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8
*事项名称: | 夜间施工证明(限温泉城区、市经济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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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514014 |
*事项分类: | 其他事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
申请条件: | 建设中的施工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平、危房屋改造、居民小区及配套项目的建设开发、扩建等)需夜间连续施工,“夜间”是指晚22:00时至晨6:00时之间的期间。 |
办理材料: | 1、建设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施工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施工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施工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6、建筑工地平面图或周边地形图及设备布置图; 7、建筑工地夜间施工送审表; 8、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签订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承诺书; 9、因“生产工艺要求”的夜间施工,必须有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因“特殊需要”的夜间施工,必须出具区、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10、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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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155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