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市或再融资环保核查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8
*事项名称: | 企业上市或再融资环保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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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514012 |
*事项分类: | 其他事项 |
*设定依据: | 1、《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
2、《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 3、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 (环办函〔2008〕373号) 4、《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环办[2011]14号):“一、规范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程序。由环境保护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应先取得相关省级环保部门的核查初审意见。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核查初审意见应主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同时抄送申请公司;在所有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出具同意通过核查初审的意见后,环境保护部才受理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跨省生产的,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应请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协助核查,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应向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 6、《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函[2008]6号). 7、《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上市及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8]5号) 8、《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1]75号) 9、《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环发[2012]118号) |
申请条件: | 1、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3、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5、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6、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7、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8、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9、申请核查前一年内未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 10、在核查过程中,公司不存在以下违法情形: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有关规定,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未完成因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污染或因引发群体性环境事件而必须实施的搬迁任务; 11、不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重大违法事实的行为。 |
办理材料: | 上市或再融资企业应提供的有关材料
1、核查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企业概况,企业环保基本情况说明,拟募投项目概况。 2、企业所在地县级环保局出具的近三年来企业环保情况证明。 3、提交三年内所有已建项目和募投项目环评批复,企业已建项目“三同时”验收批复。 4、提交排污许可证、排污费缴纳发票复印件、近三年监测报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相关资料。 |
法定期限: | 5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155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