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8
*事项名称: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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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514010 |
*事项分类: | 其他事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转杯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第二十条:“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湖北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发[2013]30号)第三条第二款:“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的Ⅳ、Ⅴ类放射源利用单位、Ⅲ类射线装置利用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三同时”验收、辐射安全许可(含变更、重新申请、延续、注销),以及市(州)与市(州)之间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许可备案,并负责相应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工作。” |
申请条件: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企业或个人 |
办理材料: | (一)《放射源转让审批表》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转让审批表》一式6份;
(二)转出、转入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三)转让双方签订的书面转让协议; (四)所转让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五)对转入单位内原有废源处理的情况说明; (六)转让单位拟定的运输方案; |
法定期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155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