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8
*事项名称: | 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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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514008 |
*事项分类: | 其他事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施行)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湖北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发[2013]30号)第三条第二款:“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的Ⅳ、Ⅴ类放射源利用单位、Ⅲ类射线装置利用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三同时”验收、辐射安全许可(含变更、重新申请、延续、注销),以及市(州)与市(州)之间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许可备案,并负责相应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工作。” |
申请条件: | 1、属于省级环保部门审批权限范围,需要市级环保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的项目。
2、符合湖北省环保厅有关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条件的规定。 3、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合格有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项目建设符合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办理材料: |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1份及其电子版本,附件资料齐全。
2、专家组技术评估意见。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初审意见申请报告1份 |
法定期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155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