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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8

*事项名称: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7514020
*事项分类: 其他事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2、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  

申请条件: 申请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申请企业必须是合法单位,所有建设项目都通过了环评审批、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并领取了排污许可证。

(二) 完成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编制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三) 实施并完成了清洁生产无/低费方案;

(四) 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政策要求;

(五) 清洁生产审核期间,未发生污染事故。

办理材料: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报告。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3、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清洁生产审核后的环境监测报告。

4、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及参加审核人员的技术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3、环境监测报告;

4、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专家意见;

5、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

法定期限: 3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126155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