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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辐射类(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报告书))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8

*事项名称: 非辐射类(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报告书))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7514030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施行)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条件: 非辐射类: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2、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环境和生态区划;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标准;5、拟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控制要求;6、拟采用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7、总量控制指标符合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8、属于市级环保部门审批权限范围。辐射类: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城乡建设规划;2、项目建成后对环境的影响可以达到相关环保标准要求,提交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符合要求;3、项目建设符合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4、属于市级环保部门审批权限范围。
办理材料: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批版)1份及其电子版本,附件资料齐全。2、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或县)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3、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确认函(辐射类不需要提供此项)。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申请报告书》1份5、专家组技术评估意见(登记表及部分报告表不需提供此项)。
法定期限: 6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13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126155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