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危险废物跨市转移)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8
*事项名称: | 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危险废物跨市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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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514005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
申请条件: | 1、转移出市,经接受地市级环保部门同意
2、转移接受单位具备处置该废物设备、工艺、具有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 3、必须有防扩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环境措施; 4、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有符合条件的运输工具; 5、需接受方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 |
办理材料: | 1、《湖北省危险废物跨市转移登记表》(经接受地和移出地县、市环保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接受地市级环保部门同意接受意见);
2、转移危险废物的提供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包括:危险废物成分,有害特性分析监测报告,危险废物包装、运输、存储条件,运输单位及驾驶员的相关资质和身份证明,危险废物利用设备、工艺,事故应急预案; 4、外市转入本市需外市环保局出具的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函原件一份。 再次申请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申报材料须包含以下内容: 1、上年度跨市转移、处置或利用危险废物的总结。 2、上年度危险废物经营台帐。 3、本年度跨市转移处置计划(经所在地环保局初审)。 |
法定期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155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