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8
*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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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514011 |
*事项分类: | 其他事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施行)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申请条件: | 非辐射类:
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2、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环境和生态区划;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标准; 5、拟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控制要求; 6、拟采用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7、总量控制指标符合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 8、属于省级环保部门审批权限范围。 辐射类: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城乡建设规划; 2、项目建成后对环境的影响可以达到相关环保标准要求,提交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符合要求; 3、项目建设符合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4、属于省级环保部门审批权限范围。 |
办理材料: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执行情况报告。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或《建设项目环境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表》(适用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环境影响调查报告》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环境影响调查表》(适用于生态影响类)。 4、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5、验收组验收意见; |
法定期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155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