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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许可初审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8

*事项名称: 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许可初审
*事项编码: 421201011337231026
*事项分类: 其他事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申请条件: 一、审批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二、审批条件

1、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布局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9条)

2、持有有关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约、节约用地及供地政策;

3、土地补偿标准合法;  

4、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

5、存在违法用地的已依法查处;

6、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7、文字及图件资料符合报批要求。  

8、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

9、符合用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

10、有耕地占用税缴纳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3、6、9条)

办理材料: 一、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报批材料;(二)、报省政府审核同意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报批材料;(三)、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材料;(四)、报省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材料;(五)、报省政府批准的城市分批次用地报批材料;(六)、报市局审查资料。
法定期限: 3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3 工作日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15-8126172
监督电话: 0715-8181603

 

0715-818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