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许可初审
来源:咸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9-18
*事项名称: | 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许可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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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421201011337231026 |
*事项分类: | 其他事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
申请条件: | 一、审批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二、审批条件 1、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布局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9条) 2、持有有关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约、节约用地及供地政策; 3、土地补偿标准合法; 4、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 5、存在违法用地的已依法查处; 6、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7、文字及图件资料符合报批要求。 8、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 9、符合用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 10、有耕地占用税缴纳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3、6、9条) |
办理材料: | 一、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报批材料;(二)、报省政府审核同意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报批材料;(三)、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材料;(四)、报省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材料;(五)、报省政府批准的城市分批次用地报批材料;(六)、报市局审查资料。 |
法定期限: | 3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 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科室批准--窗口办结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天 8:00-12:00 15:00-18:00 冬天 8:00-12:00 14:30-17:30 |
办理地点: | 咸宁市双鹤路18号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715-8126172 |
监督电话: | 0715-8181603
0715-8181677 |